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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小区地下车位变会所租赁是否合法惹纠纷

日期:2016-5-11(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温州一小区地下车位变会所 租赁是否合法惹纠纷

温州讯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平时只能用来给业主停车。但是温州某小区的业主竟想借此发财,将自己的房产及小区地下停车位租给他人,承租人还将其摇身变成一家“会所”,后来“会所”被相关单位叫停。小区地下停车位被出租作为商业使用是否合法?承租人与业主之间为此打起官司。昨天,鹿城法院对这场官司进行了调解。

林先生是温州某小区的业主,他在小区内购买了一间营业房和15个地下停车位,其中营业房面积422.27平方米,停车位总面积568.36平方米。

2011年3月6日,林先生把它们一起打包出租给市民李女士。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6年,每年租金为213万余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具体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将要承担的后果。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支付了首期6个月的租金106万余元。随后,她便着手进行装修与购买各种设施设备,投入533万余元打造出一家“会所”。眼看“会所”马上就可以开业了,却被相关单位紧急叫停。

同年5月12日,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认为对地下停车位装修的行为属于设置违法建筑设施,造成了一定的消防隐患,便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业主林先生在同年5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后来,李女士还发现,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证,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即使她对其进行了装修,也无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此时距离她和林先生签订合同才不到一个月,她认为,当时签订合同时,林先生有意隐瞒了事实,将不具备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出租给她,导致她白白花钱进行装修还落得一场空。

由此,李女士觉得林先生的行为属于欺诈。为此,同年10月5日,她拒绝支付第二期租金。此后,因为租金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还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15个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平时只能作为车库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将15个“停车位”均表述成“地下室”作为商业使用,这样的约定违反了《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因此商业租赁行为无效。李女士擅自改变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功能,并进行装修,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装修后又无法通过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等行政审批导致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林先生明知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仍作为商业功能予以租赁,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应负的民事。

昨天,经过法院的调解,林先生和李女士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愿意支付林先生租金损失80万元。

法官提醒:

林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租赁合同,目的是为了实现商业用途,但是林先生交付的租赁物中,地下停车位不具备商业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这纸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实李女士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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