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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解后受害者仍有诉权

日期:2016-7-2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台海网7月31日讯(海峡导报见习记者王应武)打人者与被打者经过公安部门调解,达成了赔偿等协议,被打者伤情恶化后还有起诉的权利吗?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2006年9月9日癫痫病人的护理,张某在一起小型交通事故中致张某模的妻子轻微伤,张某模将张某殴打致伤住院。张某于9月25日出院后,同安区公安分局作出治安案件调解。协议约定:张某模一次性赔了10000元医疗费给张某,“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向对方挑起争端”。  不过,张某后来又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0184元。双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张某后来的伤情恶化与被打造成的外伤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并非必然性。  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治安案件调解协议是对张某在协议前发生的医疗费的处理结果。对于后来病情恶化导致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及双方并无异议,应该本着公平原则各承担50%。判决张某模赔偿张某住院治疗总费用的一半,即还应赔偿5092元治疗癫痫病的方法。  张某模不服,向厦门市中级法院上诉吉林长春癫痫医院。该院终审认定,张某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后根据病情恶化起诉请求赔偿是正当的,不属于重复请求;原审判决正确,故依法驳回张某模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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