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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就餐遭遇事故

日期:2016-3-2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外出就餐,遭遇事故

【讯】王某系桐柏县某镇中心学校下属某小学校长。2010年11月3日上午,某中学教师罗某到该小学支教报到。中午,王某在镇上的餐馆宴请罗某,表示欢迎并洽谈工作事宜。当时,有8名教师在场。

下午1时30分左右,用餐后李某用摩托车带着王某返回学校上课。途中因路面不平,摩托车颠簸,王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倒在路上昏迷不醒。经医院诊断,王某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

2011年5月6日,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2011年6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癫痫病人治疗需要注意什么某为工伤。镇中心学校不服工伤认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力资源癫痫病护理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案中,第三人王某与新分配到校任教的教师进行接洽、安排工作以及癫痫病的发作进行必要的接待,是履行工作的职务行为。在返校上班途中,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王某虽是全供事业单位教师,但不是公务员,也不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王某所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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